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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普通业务

      商标注册


      商标注册是获得商标专用权的法定程序,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申请注册商标流程大致如下:

      1、在正式提出注册申请前,建议先对商标进行查询检索,以判断是否已有他人在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2、提交正式的注册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受理后将下发《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

      3、商标局所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进行实质审查,若该申请商标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将对该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公告(公示期为三个月),同时下发《商标注册申请初步审定公告通知书》。

      4、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该申请商标将被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



      商标变更


      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



      商标续展


      商标续展是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商标注册有效期满十年前的一段时间内,依法办理一定的手续,延长其注册商标有效期的制度。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转让


      商标转让是指通过协议转让、接受赠送、继承、继受等方式从原商标注册人处取得其注册商标所有权的行为。

      商标移转有两种情况:一是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由其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其注册商标。二是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破产或被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合并或兼并后的企业继受。



      商标使用许可备案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